自書遺囑可否用電腦打字方式作成?

自書遺囑可否用電腦打字方式作成?


        法律上認定的遺囑作成方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民法第1189條〉。其中自書遺囑如此規定:「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現在科技進步,若用打字方式作成遺囑再親自簽名,此份遺囑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一、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判決認為:「本件系爭遺囑(民國九十五年所立)內容全部以電腦繕打文字方式製作列印,非上訴人之兄黃中夫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且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系爭遺囑確係黃中夫本人親自繕打遺囑全文,難認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之要件而有效。……按自書遺囑須以遺囑人自己直接書寫為要件,以憑筆跡鑑定是否為本人自筆,如以打字方式所為遺囑,即難認為有效之自書遺囑」。

二、行政規則

    且根據行政院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4條規定:「自書遺囑,遺囑人未親筆書寫遺囑全文,而以打字方式為之,或未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者,不生效力」。

三、小結


    由於自書遺囑必須透過筆跡判斷真偽,所以仍然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寫下遺囑內容並親自簽名,在法律上才是一份有效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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