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4條】貸與人貸與多筆款項予同一借用人,多個行為間應判斷是否屬接續犯,即是否以單一之決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而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合理。

【刑法/第344條】貸與人貸與多筆款項予同一借用人,多個行為間應判斷是否屬接續犯,即是否以單一之決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而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合理。


按刑法重利罪之行為本質概念上並不具備反覆性,其主觀上亦不當然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自與「集合犯」之意義不符。又刑法上所謂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以單一之決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13號判決意旨)

延伸閱讀


  1. 【刑法-重利罪】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中之「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認定標準為何?
  2.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應以行為人取得該項重利時,方屬既遂;又所謂取得,固不以現款之方式取得為必要,然仍須行為人已實際上取得該項重利或其財產上價值者,始足當之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點交協議書

【訴訟書狀範例免費下載】刑事告訴狀(刑法恐嚇罪) 黃建霖律師

民法第75條「無意識」、「精神錯亂」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