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以處理他人事務為前提。若雙方間本有委任爾後因處理不當而經委任人撤銷委任,則無為他人處理事務之權,於此若有不法行為,要難論以刑法上背信罪。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以處理他人事務為前提。若雙方間本有委任爾後因處理不當而經委任人撤銷委任,則無為他人處理事務之權,於此若有不法行為,要難論以刑法上背信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以處理他人事務為前提,如其處理事務係經他人之委任,於委任其處理期間,因發見受任人處理事務有不當,經撤銷其委任,由另人處理者,則被撤銷者,即再無為他人處理事務之權,於此而有不法行為時,除成立他罪外,要難以刑法上背信罪相繩。(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551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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