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詐欺】欺騙公署或機關,介入公權力,以藉使被害人間接交付財物者,亦不失為詐欺,訴訟詐欺即為適例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作者: 建律法律事務所 - 3月 26, 2013 【刑法-詐欺】欺騙公署或機關,介入公權力,以藉使被害人間接交付財物者,亦不失為詐欺,訴訟詐欺即為適例 按詐術不以直接向被害人施之為限,即欺騙公署或機關,介入公權力,以藉使被害人間接交付財物者,亦不失為詐欺,訴訟詐欺即為適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66號判決意旨參照)。 大台北地區、桃園、新竹推薦專辦刑事案件律師法律事務所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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