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9、310條】於公開法庭超過言詞辯論之範圍,而對他人侮辱、誹謗,應負公然侮辱及誹謗之刑責

【刑法第309、310條】於公開法庭超過言詞辯論之範圍,而對他人侮辱、誹謗,應負公然侮辱及誹謗之刑責

最高法院77年台非字第100號裁判要旨:

被告陳○樓於言詞辯論程序進行中,在公開法庭對他造當事人為言語公然侮辱及誹謗他造,顯已超過言詞辯論之範圍,原確定判決認其應負公然侮辱及誹謗之刑責而論處罪刑,並詳細說明其理由,難謂於法有違。

註解:

這個判決是很多網友詢問本所律師的問題,本所提醒網友們,是否涉及妨害名譽,還是要看個案認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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