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9條】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
【刑法第309條】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
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且衹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解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
簡言之,只要侮辱當時的情況,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可,不需要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已經」共見共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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