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私文書罪,所謂足生損害的要件,是指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損害之虞而言

按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損害之虞而言,苟偽造、變造行為完成而具備上項要件,罪即成立,至該文書是否已達於行使階段係另一事,此觀於刑法就偽造與行使分別規定而自明(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358號刑事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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