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私文書,以偽造他人名義之文書為必要

按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偽造他人名義之文書為必要,被告將自己所有之土地借與他人使用,以自己之名義與他人訂立借用契約,殊無偽造私文書之可言(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343號刑事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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