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27條之2】是否屬於情事變更,應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


【民法/第227條之2】是否屬於情事變更,應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
查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所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旨在
規範契約成立後有於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發生時,經由法院
裁量以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是法律
關係發生後,為其基礎或環境,於法律效力終了前,因不可歸責
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劇變,如仍貫徹原定
之法律效力,顯失公平者,法院即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加以公平裁
量而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而是否發生非當初所得
預料之劇變,應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
以判斷。此項規定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於民法債編
修正施行前發生之債,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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