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二審的上訴理由書撰寫應注意事項

刑事上訴二審的上訴理由書撰寫應注意事項
一、應補提二審上訴理由書之情形:
  1. 刑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
  2. 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
二、未提上訴理由書,法院應行程序:裁定命補正→未補正,一審法院應裁定駁回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若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
四、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之判斷:
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因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
五、屬於上訴理由具體之例子:
  1. 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
  2. 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
六、屬於上訴理由具體之例子:
  1. 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
  2. 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
  3. 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
  4. 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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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
按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因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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