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9條、310條】遊戲平台罵人能否構成刑事之妨害名譽罪責?

【刑法第309條、310條】遊戲平台罵人能否構成刑事之妨害名譽罪責?

近來有很多網友透過本所的『線上免費法律諮詢』系統,詢問本所有關網路遊戲平台遭他人辱罵、侮辱、誹謗之情況,是否構成刑事責任?此類案件甚多,實務見解也未必必然構成。以下本所提供一些淺見供網友參考。

個人於網路空間上以匿名或假名與他人進行遊戲、交易及往來,彼此間固可能未知他人之真實身分及姓名,然其來往活動仍須依賴個人於網路空間之化身身分、角色以交互建構,故個人以匿名、假名所創設之網路化身與其所在之網路社群成員間,亦同具專屬於該群組及平台,就其網路身分因與他成員陸續往來互動所逐漸產生、型塑之人際關係、名譽及評價,與真實社會並無差異,是行為人只要對該網路化身之身分有所認識,並知悉其行為將影響屬相同社群之其他網路使用者對該網路化身之名譽、信用等人格評價有所貶損,亦應受法律規範






因此,如果遭他人妨礙名譽的網路遊戲使用者,在該遊戲有一定的等級


或是擔任一定遊戲公職或隸屬一定團體等情狀,應認有足夠的識別度,


卻遭他人無端指摘、侮辱,此時似應構成妨礙名譽罪責為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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