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買賣】出賣人如已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後買受人,前買受人縱已占有不動產,後買受人仍得基於所有權請求前買受人返還所有物,前買受人即不得以其與出賣人間之買賣關係,對抗後買受人
裁判字號: 83 年 台上 字第 3243 號
裁判案由: 請求遷讓停車位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因此在二重買賣之場合,出賣人如已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後買受人,前買受人縱已占有不動產,後買受人仍得基於所有權請求前買受人返還所有物,前買受人即不得以其與出賣人間之買賣關係,對抗後買受人。
ps.這是很多網友提問的問題,簡單來說,在一屋二賣的情況下,前面這個屋主縱使占有房屋,後面的屋主仍然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的規定,請求返還所有物。當然,如果已經過戶了,那就不行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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