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買賣】出賣人如已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後買受人,前買受人縱已占有不動產,後買受人仍得基於所有權請求前買受人返還所有物,前買受人即不得以其與出賣人間之買賣關係,對抗後買受人


裁判字號:  83 年 台上 字第 3243 號
裁判案由:  請求遷讓停車位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因此在二重買賣之場合,出賣人如已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後買受人前買受人縱已占有不動產,後買受人仍得基於所有權請求前買受人返還所有物,前買受人即不得以其與出賣人間之買賣關係,對抗後買受人
    ps.這是很多網友提問的問題,簡單來說,在一屋二賣的情況下,前面這個屋主縱使占有房屋,後面的屋主仍然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的規定,請求返還所有物。當然,如果已經過戶了,那就不行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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