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販賣毒品罪之所謂「意圖」,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亦不論是否確實從中得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販賣毒品罪之所謂「意圖」,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亦不論是否確實從中得利

按販賣毒品罪之所謂「意圖」,即犯罪之目的,原則上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只需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不以買賤賣貴而從中得利為必要(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意旨參照)。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點交協議書

【訴訟書狀範例免費下載】刑事告訴狀(刑法恐嚇罪) 黃建霖律師

民法第75條「無意識」、「精神錯亂」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