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販賣毒品罪之所謂「意圖」,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亦不論是否確實從中得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販賣毒品罪之所謂「意圖」,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亦不論是否確實從中得利

按販賣毒品罪之所謂「意圖」,即犯罪之目的,原則上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只需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不以買賤賣貴而從中得利為必要(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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