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7條】請求判決離婚之非財產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之請求權人,必須以對於婚姻之破裂無責之人為限


【民法/第1057條】請求判決離婚之非財產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之請求權人,必須以對於婚姻之破裂無責之人為限

按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
方,請求賠償。前開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民法第10
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
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同法第1057條亦有明文。從而,請求判決離婚之非財產損害
賠償及贍養費之請求權人,必須以對於婚姻之破裂無責之人
為限。原告訴請離婚,固有理由,然原告對於兩造婚姻關係
之誠摯基礎之動搖及喪失,亦有可歸責之事由,已如前述。
原告既非無過失之配偶,揆諸前開說明,其請求被告給付非
財產上損害60萬元及贍養費2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云云,為無
理由,不應准許。(臺中地方法院民事98年度婚字第987號判決)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點交協議書

【訴訟書狀範例免費下載】刑事告訴狀(刑法恐嚇罪) 黃建霖律師

民法第75條「無意識」、「精神錯亂」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