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預約】與【本約】之相關實務、判決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567號民事判例

預約係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 (本約) 之契約。倘將來係依所訂之契約履行而無須另訂本約者,縱名為預約,仍非預約。本件兩造所訂契約,雖名為「土地買賣預約書」,但除買賣坪數、價金、繳納價款、移轉登記期限等均經明確約定,非但並無將來訂立買賣本約之約定,且自第三條以下,均為雙方照所訂契約履行之約定,自屬本約而非預約。

☞觀察目前的法院判決,在不動產買賣的案例中,多會從契約有無就買賣標的、買賣坪數、價金、繳納價款、移轉登記期限等明確約定以及有無將來需另行訂立買賣本約之約定作為判斷是預約還是買賣契約的本約。

#預約 #本約

▲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

按當事人訂立之契約,究為本約或係預約,應就當事人之意思定之,當事人之意思不明或有爭執時,應通觀契約全體內容是否包含契約之要素,及得否依所訂之契約即可履行而無須另訂本約等情形決定之。一般合建契約,除約定合建之標的、建物層數及其分配、履約保證金之交付及返還外,尚涉及工期,土地及建物之點交、移轉,建物之構造、建材及設備,稅捐及費用之負擔、違約處理等重要事項。本件暫定契約書固就合建之土地地號、建築房屋數及其分配、保證金之交付及返還為約定,惟就合建有關之工期,土地之過戶移轉,建物之構造、建材及設備,稅捐及費用之負擔、違約責任等重要事項,則均未加約定。依該暫定契約書是否即可履行合建之債權債務?如未能履行,兩造據何而得請求對方訂立「補充性之合建契約」?原審胥未置一詞,即以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訂立合建契約為無必要,而為上訴人敗訴判決,自嫌速斷。

#預約 #本約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567號民事判例

預約係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 (本約) 之契約。倘將來係依所訂之契約履行而無須另訂本約者,縱名為預約,仍非預約。本件兩造所訂契約,雖名為「土地買賣預約書」,但除買賣坪數、價金、繳納價款、移轉登記期限等均經明確約定,非但並無將來訂立買賣本約之約定,且自第三條以下,均為雙方照所訂契約履行之約定,自屬本約而非預約。

#預約 #本約





*律師更新時間:2018/03/19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點交協議書

【訴訟書狀範例免費下載】刑事告訴狀(刑法恐嚇罪) 黃建霖律師

民法第75條「無意識」、「精神錯亂」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