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糾紛】房東出租房屋後,又將房屋賣予第三人,新房東要求返還房屋,房客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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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緣本人於民國(以下同)○○年○月○日就甲○○所有門牌號碼○○市○○路○○號○樓之房屋與甲○○簽訂房屋租貨契約。並約定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計二年,租金每月為新台幣(以下同)○○萬元整,又本人皆按誠信原則給付租金。        近日本人由台端口頭及存證信函中得知,台端已於○○年○月○日向甲○○買受上揭房屋及該房屋所坐落之土地持分,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台端並於口頭及存證信函中催告本人限期遷讓返還上揭房屋。惟按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貨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今甲○○將上揭房屋出租並交付予本人在前,甲○○將該房屋之所有權讓與台端在後,依前開法規,台端仍受本人與甲○○間租賃契約之拘束,本人繼續占有使用上揭房屋,自屬於法有據,故就台端請求遷讓返還上揭房屋以事,恕難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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