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告訴】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


【刑訴/告訴】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

常見網友提問為,告訴乃論罪之案件,具有告訴權人,在未向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合法提出告訴,而與加害人私下和解,並簽立和解書不得追訴民、刑事責任後,可否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刑事訴訟?

我們認為,雖兩造私下達成和解,並簽立和解書不得追訴民、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上的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的權利,刑事訴訟法因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即使有捨棄的意思表示,也屬無效。加害人雖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和解條件有不得再追訴等約定,但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尚未提出告訴時,即因和解而承諾拋棄告訴權者,因告訴權屬公法上的權利,個人並無處分權,被害人仍然可以再行告訴,不受先前和解時已經拋棄告訴權的影響。所以,告訴權人在告訴期間內仍然可以向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依法對加害人提出告訴。

參考判例:26 年 上 字第 1906 號
裁判要旨: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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