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罵人為娼,應依內容而論屬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罵人為娼,應依內容而論屬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309條第1項論科(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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