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糾紛】牆垣非房屋構成部分,如有越界建築,並無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適用
牆垣非房屋構成部分,如有越界建築,不論鄰地所有人是否知情而不即提出異議,要無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適用。上訴人之圍牆既確有越界情事,縱令占地無幾,被上訴人亦無容忍之義務,即非不得請求拆除。(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112號判例參照)
牆垣非房屋構成部分,如有越界建築,不論鄰地所有人是否知情而不即提出異議,要無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適用。上訴人之圍牆既確有越界情事,縱令占地無幾,被上訴人亦無容忍之義務,即非不得請求拆除。(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112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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