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9條、第310條】抽象的公然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刑法第309條、第310條】抽象的公然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920號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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