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第52條】醫院、診所對於家暴受害者,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依照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2條規定「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故對於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醫院、診所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違反者依照同法第62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將會有罰緩的處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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