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1條】刑法第311條之「善意」,至少須具有合理之懷疑

【刑法第311條】刑法第311條之「善意」,至少須具有合理之懷疑

按刑法第311 條規定之誹謗罪之阻卻構成要件事由,係以善意發表言論為要件,而所謂之善意,係指就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至少須具有合理之懷疑,如未合理查證消息來源之真實性,即逕以將之公諸於電子媒體而予以指摘,此種輕率、疏忽之態度,應認為具有實質惡意(臺灣高等法院著有89年度上易字第1960判決要旨足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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