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代筆人毋須根據遺囑人口述內容逐字逐句記載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代筆人毋須根據遺囑人口述內容逐字逐句記載

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是代筆遺囑只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之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即可,代筆人毋須根據遺囑人口述內容逐字逐句記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00年度家上字第70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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