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加重誹謗罪】加重誹謗罪為即成犯,非繼續犯

【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為即成犯,非繼續犯  

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300號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為即成犯,於散布行為完成時犯罪即屬成立,所散布之文字圖畫繼續存在,乃狀態之繼續,並非行為之繼續原判決認被告之加重誹謗行為係繼續犯,自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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