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通姦】曾有通姦行為,後遭抓姦,依據間接證據認定有通姦犯行之案例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通姦】曾有通姦行為,後遭抓姦,依據間接證據認定有通姦犯行之案例    整理/黃建霖律師

原判決係綜合被告二人早自八十五年起即有通姦行為,雖經判處罪刑後
,竟仍有往還,本案係告訴人僱請徵信社人員跟蹤並報警當場查獲韓貴
宗夜宿陳美鳳家中,告訴人率警敲門時,被告等竟遲遲不開門,開門後
亦故不開電燈,且陳美鳳躲於臥房內,狀甚畏懼等各項情況證據(間接證
據),並本於推理作用而論定被告二人通姦犯行,核非憑空推想而有顯然
違背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情事。非常上訴意旨,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
使,徒憑主觀,而為事實問題之爭執,指摘上開情況證據無補強證據,或
無證明力,而有違背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證據裁判主義云云,自屬誤會。
(裁判,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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