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通姦】通姦罪論以一罪之案例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通姦】通姦罪論以一罪之案例    整理/黃建霖律師

上訴人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異
議,僅請求從輕,然審酌被告犯行次數、犯後態度及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
解獲致宥恕等情,認量刑尚屬妥適,無從減輕;又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
之五次通姦行為,並無論以集合犯或接續犯一罪之餘地,應屬犯意各別而
分論併罰,惟本案被告相姦對象單一,又係短期內接續犯之,就其主觀犯
意言,應只有單一決意,而非各別起意,原審認屬一罪,而未以數罪併罰
之,應屬妥適。(裁判:台中高等法院刑事97年度上易字第17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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