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偽證】偽證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而言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偽證】偽證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而言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
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責。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
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本件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
事項,應係指證人即上訴人夏○發所陳述之內容是否對於陳○忠與蔡○炤
有無通姦、相姦之行為,而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為斷,然夏○發之上開
陳述,既不足據以認定陳○忠與蔡○炤有通姦、相姦之嫌疑,且係傳述案
外人蔡○昌之言詞,亦不足據以認定陳○忠與蔡○炤有無結婚之事實,
上訴人夏○發之上開陳述,縱屬虛偽,與張○玉之告訴內容,是否於該案
情有重要關係,尚非無研求之餘地。(裁判, 87年度台上字第8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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