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解釋 撰寫/黃建霖律師

【民法/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解釋    撰寫/黃建霖律師
        參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法條文義為:「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由其可知:
1、合意性交:如果並非出於自由意志與他人性交,例如遭他人強制性交或遭姦淫於心神喪失時,不屬於此類狀況。
2、性交:此部分應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認定之。即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所以俗稱之口交、肛交,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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