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離婚】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但如果沒有依照法定方式為之,仍屬無效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此為民法第1050條所規定
之方式,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如未依此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自屬無效(參見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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