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本票債權,縱經時效完成,其本票債權並不因而歸於消滅 整理/黃建霖律師


【票據法】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本票債權,縱經時效完成,其本票債權並不因而歸於消滅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關於時效完成後之效力,係採抗辯權發生主
    義,債權於時效完成後,僅債務人於債權人請求時得拒絕給付而已,其債權本身
    仍然存在;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本票債權,縱經時效完成,其本票債權並不因而
    歸於消滅,債務人主張債權人就系爭本票之債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據以提起確
    認兩造間就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在之訴,自非正當(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
    第一九一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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