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誹謗罪】誹謗罪VS隱私權保護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與隱私權保護
一、法律規定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二、隱私權保障
前開條文第3項中「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本條即
含有隱私權保障的意旨。但有學者認為誹謗罪保護之法益並不包括隱私權,
故建議應該修法為之。
大台北 基隆 桃園 新竹 苗栗 台中推薦車禍妨害名譽律師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