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遺囑】遺囑的方式及說明 撰寫/黃建霖律師


【民法/遺囑】遺囑的方式及說明        撰寫/黃建霖律師
一、方式種類:
1、自書遺囑。
2、公證遺囑。
3、密封遺囑。
4、代筆遺囑。
5、口授遺囑。
-------------------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89條

二、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註】
1、不需公證人及見證人
2、不可打字或他人代筆書寫。
3、須親筆簽名,不可用蓋章取代。
-------------------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90條

三、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
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
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
按指印代之。
【註】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91條、第1198條

四、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
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
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
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註】
1、如非您自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應陳述繕寫人(代寫人)之姓名
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自己(立遺囑人)所謂
之陳述,與立遺囑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
2、開封時應紀錄遺囑封緘處是否有損毀
3、見證人之限制,同公證遺囑。
4、密封遺囑如果不符合前面的形式,但具備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之形
   式,則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91條、第1192條、第1198條

五、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
【註】
1、通常為自己(立遺囑人)無法自行書寫時使用。
2、見證人之限制,同公證遺囑。
-------------------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94條、第1198條

六、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
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書面)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錄音)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
【註】
1、唯有在生命危急或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法律上才可以口授遺囑方
式作為遺囑。
2、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3、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
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
院判定之。
4、見證人之限制,同公證遺囑。
-------------------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95條、第1196條、第1197條、第1198條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點交協議書

【訴訟書狀範例免費下載】刑事告訴狀(刑法恐嚇罪) 黃建霖律師

民法第75條「無意識」、「精神錯亂」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