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免費下載專區/抵押權相關】通知停止足使抵押物價值減少之行為 撰寫/黃建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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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台端前於民國(下同)OO年OO月OO日,以坐落於OO市OO段OO地號土地OO坪為擔保,向本人借款新台幣OOO萬元,經依法設定抵押權在案。頃查 台端於近日竟同意第三人在前開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意圖減少抵押物之價值、損害本人權益,彰彰甚明。為此,爰依 台端與本人間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聲明 台端對本人所負一切債務之償還,喪失期限利益,而應立即清償債務外,並依民法第871條第1項「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之規定,希冀 台端立即停止足使抵押物價值減少之一切行為,尚請鑒諒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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