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名譽】名譽權之三種概念 撰寫/黃建霖律師

【妨礙名譽】名譽權之三種概念    撰寫/黃建霖律師

一、學界看法:我國學者認為名譽的概念有三層

(一)、內在名譽:此為人格價值的本質,人性尊嚴之核心,獨立於自己或他人之評價,是客觀存在之內部價值。此種價值屬於絕對價值,完全不受外界褒貶之影響,也無加以保護之必要。
(二)、外在名譽:此是社會對於一個人之人格價值所為之評價,屬於相對價值(指得由外界加以侵害之意),會因為外界的褒貶而有損益,有透過刑法加以保護之必要。
(三)、感行名譽:此是一個人對於社會就其人格價值所為評價之主觀感受或反應,此亦為相對價值。

二、我國實務

學界及實務多認為刑法上誹謗罪所要保護的名譽權概念,屬於上述的第二種外在名譽,也就是個人之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與評價。

例如「按刑法誹謗罪規定之指摘或傳述之事實,須為可能有害於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所侵害之名譽係指外在之名譽,亦即社會一般人對其人格價值所為之評價。」(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易530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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