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婚】若與有夫之婦,故設騙局,陽為與人結婚,陰圖騙取他人財物,則完全為詐欺行為,不得論以重婚 黃建霖律師

【刑法/重婚】若與有夫之婦,故設騙局,陽為與人結婚,陰圖騙取他人財物,則完全為詐欺行為,不得論以重婚    黃建霖律師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重婚,係指有重婚之意思而實施重婚之行為者而言,若與有夫之婦,故設騙局,陽為與人結婚,陰圖騙取他人財物,則完全為詐欺行為,自不得以同條共犯論罪。(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89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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