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停止執行】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強制執行-停止執行】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前為之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惟不論何種情
形,均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始有停止強制執行程
序之實益;如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自無再予裁定停止執
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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