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訴之追加】一經利用原有訴訟程序合法提起追加之訴後,即發生訴訟拘束之效力,而能獨立存在,不因嗣後原訴已經判決確定而受影響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訴-訴之追加】一經利用原有訴訟程序合法提起追加之訴後,即發生訴訟
拘束之效力,而能獨立存在,不因嗣後原訴已經判決確定而受影響    整理/黃建霖律師

訴之追加,係利用原有訴訟程序所為之起訴,故為追加時,固須有原訴訟
程序之存在,惟一經利用原有訴訟程序合法提起追加之訴後,即發生訴訟
拘束之效力,而能獨立存在,不因嗣後原訴已經判決確定而受影響。原法
院以抗告人於原訴存在時所提追加之訴,因其後原訴業經判決確定,無從
與之合併審理,即認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尚有未合。
(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212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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