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糾紛/租賃權的存在】主張民法第425條之1時,應注意有無承受前手的瑕疵 撰寫/黃建霖律師

【法拍屋糾紛/租賃權的存在】主張民法第425條之1時,應注意有無承受前手的瑕疵    撰寫/黃建霖律師
        大家在看法拍屋的公告的時候,常常會看到單獨拍賣建物或土地的案例,而如果我們去拍土地,到時後一定會與土地上的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人有紛爭,而以下,就是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人主張租賃權的存在,作為抗衡拍定人主張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案例。
        而我們在此整理了一段有關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人主張租賃權(民法第425條之1)存在,但經法院認定瑕疵應予承受,而不予採納的判決理由,供有需要的網友自行參考。
        按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讓與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為民法第 425條之1第1項前段所規定。其適用以土地及其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嗣因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致土地與房屋異其所有人為要件。如土地及其上之房屋,原非同屬一人所有,在土地讓與他人後,房屋所有人依法不得主張其利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對於土地受讓人繼續存在時,該房屋即屬無占用土地之合法權源。嗣後原土地所有人雖再取得該土地上房屋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亦應承繼房屋原所有權人對於土地受讓人欠缺基地占有本權之瑕疵,而無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之適用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919-635-333)
服務地點:
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律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強制執行等其他民、刑、行政案件。

(台北推薦專業律師)台北律師車禍 台北律師離婚 台北律師不動產糾紛法律問題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點交協議書

【訴訟書狀範例免費下載】刑事告訴狀(刑法恐嚇罪) 黃建霖律師

民法第75條「無意識」、「精神錯亂」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