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17條】強制執行法第十七條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而言(最高法49年台抗字第72號判例參照)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強制執行法/第17條】強制執行法第十七條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而言(最高法49年台抗字第72號判例參照)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強制執行法第十七條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債權人查報
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
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債務人所有尚
待審認方能確定,執行法院既無逕行審判之權限,尤非聲明同法
第十二條所定之異議所能救濟,自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指
示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以資
解決。最高法49年台抗字第72號判例意旨足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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