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好意施惠搭載他人,卻發生車禍之減輕責任適用規定 整理/黃建霖律師
【車禍】好意施惠搭載他人,卻發生車禍之減輕責
任適用規定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後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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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後座之
人係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 認係後座之使用人,於被害人之使用人與有過失之情形,應依民法 第二百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準用第一、二項過失相抵之法則,減輕該 他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簡言之,應有民法第217條第3項之減輕 規定之適用。(參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一號民事判決) 參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1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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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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