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諮詢】銀行借款詐欺案 撰寫/黃建霖律師

【網友諮詢】銀行借款詐欺案    撰寫/黃建霖律師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如果我用信貸跟銀行借款金額20萬!
位於我現在失業名下沒有財產!目前沒有經濟能償還……
銀行前天打電話給我說要告我詐欺……這樣有成立嗎!!



【法律意見】
刑法第339條詐欺之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在本網友的問題中,重點在於是否有施以「詐術」獲取不法利益,而通常
此類案件在實務上,借款後多久的時間內,出現無法還款之徵兆無法還款
的原因
借貸金錢之用途等方向作為判斷標準,而本件既然無法還款的原因
,是出於無法預料的「失業」,應不足以構成詐欺罪!

希望以上回答,能對您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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