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給付,與被害人賠償金額之關聯
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又按被告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扣除原告已領取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乃係損害賠償金額算定後之最終全額扣除,本無民法第217條第1項過失相抵之適用,如於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中先予扣除,再為過失相抵之計算,無異減少被告所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額,當非上開規定之本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9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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