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買賣】一屋二賣,買受人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撰寫/黃建霖律師


【民法-買賣】一屋二賣,買受人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撰寫/黃建霖律師

        所謂一屋二賣,是指例如屋主就a屋與某甲訂立房屋買賣契約書,嗣後該屋主又將a屋出售予某乙,並亦簽定房屋買賣契約書,此即為實務上常見之一屋二賣。
        一屋二賣之法律效果:民法上有個法律專業用語,叫作「債權契約之相對性」,拉到前開案例來講,即屋主與乙所買主簽訂之買賣契約,並不會影響到甲屋主契約的效力。
        買受人救濟管道:依照前開案例,屋主勢必僅得將a屋過戶給某甲或某乙一人,對於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人之一方,應參考民法第226、256條之規定,向屋主張解除契約以及損害賠償。又從刑事方面觀察,如果屋主是故意欺瞞,尋求其他不法的利益,應觀察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
相關規定:
民法第226條第1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第256條規定:「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刑法第339條第1、2;3之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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