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官網新增車禍和解書(僅有車損,無人受傷)範例,請酌參。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作者: 建律法律事務所 - 3月 28, 2012 本所官網新增車禍和解書(僅有車損,無人受傷)範例,請酌參。 官網車禍和解書下載專區。 車禍和解書下載 車禍和解書範例 車禍和解書例稿 免費下載 高雄推薦律師事務所 優質車禍律師 推薦車禍律師 高雄推薦優質車禍律師 高雄專辦車禍律師 高雄專辦離婚律師 車禍辦案多年律師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shinny2012年4月6日 下午4:58之前與人發生擦撞,多虧了有高雄 建律法律事務所的黃律師幫忙,才能事情順利解決,真的很感謝你!!回覆刪除回覆回覆建律法律事務所2012年4月10日 晚上7:50您好,感謝您不吝指教,建律法律事務所感謝您!回覆刪除回覆回覆匿名2012年4月20日 下午2:41恩,黃建霖律師真的不錯,建議都蠻中肯的,而且開庭前都會跟當事人討論,真的還不錯!回覆刪除回覆回覆新增留言載入更多… 張貼留言
【社會秩序維護法】娼嫖同罰?半套也罰?1/3套也要罰嗎? 撰寫/黃建霖律師 作者: 建律法律事務所 - 5月 17, 2012 【社會秩序維護法】娼嫖同罰?半套也罰?1/3套也要罰嗎? 撰寫/黃建霖律師 最近有網友來透過本網站 免費 線上 法律系統詢 問前陣子火紅的娼嫖同罰規定為何?所以我們稍微整理了一下相關規定,供大家參考。 (以下依照修法沿革時間排序整理) 【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大法官會議第666號解釋認為舊法「罰娼不罰嫖」違憲 「按性交易行為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固屬立法裁量之範圍,社會秩序維護法係以處行政罰之方式為管制手段,而系爭規定明文禁止性交易行為, 則其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 ,系爭規定之 立法目的既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且性交易乃由意圖得利之一方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共同完成,雖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連續為之,致其性行為對象與範圍廣泛且不確定,固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有別,然此等事實及經驗上之差異並不影響其共同完成性交易行為之本質,自不足以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 ,其雙方在法律上之評價應屬一致。再者,系爭規定既不認性交易中支付對價之一方有可非難,卻處罰性交易圖利之一方,鑑諸性交易圖利之一方多為女性之現況,此無異幾僅針對參與性交易之女性而為管制處罰,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往往因系爭規定受處罰,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系爭規定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上述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理由書節錄)。 大法官會議第666號解釋認為舊法對於從事性交易服務者,應有其他配套措施: 「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 閱讀完整內容
點交協議書 作者: 建律法律事務所 - 5月 07, 2013 點 交 協 議 書 甲方:葉OO 乙方:陳OO 緣甲方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10日透過法拍程序取得坐落於OO市OO區OO段OOO地號之房屋乙棟(門牌號碼為:OO市OO區OO路O段OOO號OO樓之O),為點交事宜,特與屋主即乙方協議條件如下: 一、乙方同意於102年6月20日前遷出,並檢具水、電、瓦斯、電話等繳清證明、戶籍遷出證明等資料予甲方,並配合甲方實施點交作業。 二、搬遷期限屆滿後,乙方未搬遷之物品視為廢棄物,甲方得自行處理,乙方絕無異議。 三、乙方須負責及排除第三人之一切行為主張。若因法令上之規定,乙方並應負協助甲方取得房屋使用權。 四、甲方已於102年5月3日檢視該屋,並確認該屋之馬桶、水電管路、紗門窗、等設施並未遭毀損破壞,甲方同時並已拍照錄影存證。 五、乙方同意並了解如未於搬遷期限內主動搬遷,甲方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六、雙方同意若將來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由OO地方法院管轄。 甲方:身分證字號:戶籍地: 乙方:身分證字號:戶籍地: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以下空白) 首頁 委任律師 閱讀完整內容
告訴人之單一指訴,需有補強證據 作者: 建律法律事務所 - 8月 08, 2016 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即須有補強證據資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始不至僅以告訴人之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 除該陳述本身之外 ,其他 足以證明犯罪事實 確具有 相當程度真實性 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 關聯性 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是告訴人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有無攀誣他人之可能,其與被告間之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僅足作為判斷告訴人供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告訴人陳述之範疇,尚不足資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27號判決參照)。 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故告訴人之單一指訴不足以形成正確之心證,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查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否則即屬違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17號判決參照)。 閱讀完整內容
之前與人發生擦撞,多虧了有高雄 建律法律事務所的黃律師幫忙,才能事情順利解決,真的很感謝你!!
回覆刪除您好,感謝您不吝指教,建律法律事務所感謝您!
回覆刪除恩,黃建霖律師真的不錯,建議都蠻中肯的,而且開庭前都會跟當事人討論,真的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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