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不還錢,可否告刑事詐欺? 律師告訴你

開票不還錢,可否告刑事詐欺? 律師告訴你


        本所律師在回應公司客戶的法律問題時,最常被問到的就是「OOO開立本票後,卻無法償還債務又避不見面,可不可以告他刑事詐欺?」
首先我們應該先瞭解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為何:

(1)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2)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從而在理解開票不還錢的情況下,本票債務人是否構成詐欺罪,即應從上述構成要件來判斷,本票債務人須具有詐欺罪的主觀不法構成要素,而使外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充足。也就是,本票債務人須具有故意且有牟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下,為詐欺的票據行為,他人因詐欺的票據行為陷於錯誤,因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導致被詐欺者或第三人財產上的損失,且本票債務人或第三人獲財產上利益。
        而訴訟實務上,構成要件固然重要,但往往問題會出在我們如何證明開票人具有「詐欺故意」,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單純主張開票跳票,是沒有辦法認定為具有「詐欺故意」的,所以我們必須依照開票之目的、多久時間跳票、受害者是否只有執票人等眾多狀況來判定,而當然能否將一切情狀串聯起來,讓執法者認定為構成詐欺,也考驗著律師的實力喔!
        本所律師在我們自己的法學資料庫,搜集了一些有關詐欺法院實務的相關文章,若網友們有興趣可以點選下面的連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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