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說明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說明 整理/黃建霖律師

(一)、程序部分:


因他人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得請求回復損害(賠償損害)。


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之規定。但若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訴490)。又附帶民事賠償之訴,判決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訴501)。


另就訴狀之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並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訴492)。訴狀及各當事人準備訴訟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刑訴490

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刑訴492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刑訴501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

(二)、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以言詞起訴者,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記載於筆錄(刑訴495)。


刑訴495

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其以言詞起訴者,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記載於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原告以言詞起訴而他造不在場,或雖在場而請求送達筆錄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

(三)、裁判費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則上免納裁判費,但若有刑訴503條本文『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情形,而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者,依照但書規定,即應繳納裁判費。


刑訴503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刑訴504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刑訴505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五百零一條或五百零四條
之規定。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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