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5-2條】協助抓姦,徵信業者違法 (最高法院刑事102年度台上字第2300號判決)

【刑法第315-2條】協助抓姦,徵信業者違法  (最高法院刑事102年度台上字第2300號判決)

一、最高法院刑事102年度台上字第2300號判決理由節錄: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規定,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縱一般人有申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主觀上原因,亦應考量法律規範之目的,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現行法就人民隱私權之保障,既定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律,以確保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而以有事實足認相對人對其言論及談話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之規定進行通訊監察,固得委由職司犯罪偵查職務之公務員,基於偵查犯罪、維護國家及社會安全之目的,並符合該法所明定有嚴重危害國家、社會犯罪類型,依照法定程序,方得在法院之監督審核下進行通訊監察。相較於一般具利害關係之當事人間,是否得僅憑一己之判斷或臆測,藉口保障個人私權或蒐證為由,自行發動監聽、跟蹤蒐證,殊非無疑。質言之,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認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生活及社會人際關係互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之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刑事102年度台上字第2300號判決參照)

二、簡析:

        本判決事實,是針對徵信業者提供器材並協助委託人抓姦,又實務上有不少「針對徵信業者」的判決,認為有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的規定。另本判決僅供參考,不可一概而論,仍應斟酌個案喔。

三、其他類似判決:

        我們有蒐錄另外一篇相似判決,可自行參考「徵信業者販賣儀器給大老婆協助抓姦,可能觸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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