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兩車相撞,明明是對方違規,為何我方還要受處罰? 著/黃建霖律師

【車禍】兩車相撞,明明是對方違規,為何我方還要受處罰? 著/黃建霖律師

這是筆者在做作法律咨詢時,常見的問題?故在此特別簡短介紹個條文,給大家參考。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即使被撞的人違規在先,只要他有受傷,我們往往還是會因為未盡注意義務(前車狀況),而遭刑責。

有人會說,我們已經極盡可能的注意了,在此必須要說明的是,第一、舉證上的困難。第二、被撞的人有受傷,通常法院(個人辦案的經驗)也會多少衡量此情節作考量。所以,如果抱著自己完全沒過失、注意義務已盡到,想要安全的脫免刑責,恐有一定的困難度!

當然,如果依照當時的客觀環境(例如天候不佳等)或其他人為原因(例如對方重大違規),我們若能舉出明顯事證,倒也未必全然無機會噢!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點交協議書

【訴訟書狀範例免費下載】刑事告訴狀(刑法恐嚇罪) 黃建霖律師

民法第75條「無意識」、「精神錯亂」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