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處理步驟3、迅速報警

車禍處理步驟3、迅速報警

在車禍系列2已有提及,小事故若能和解,應以和解為宜。但若無法立刻和解,在下則建議立即報警為妥。理由有下:

1、採證及筆錄:
報警後,將由警方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做好現場採證及筆錄,畢竟警方所作之採證及筆錄,在
法院較有公信力。

在此,我們必須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依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100年05月18
日)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
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
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所以,在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的前提下,於警方到達前切記勿隨意移動
車輛。但若雙方同意,且有自備相機,粉筆或油漆,則可於標示現場情形後,移動車輛。不
然移動現場只會增加警方採證的困難,徒使爭議擴大,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
定,更有違法的問題喔。

2、多一個和解的可能性:
警方到達後,多會幫忙充當和事佬,此時自能增加和解的可能性!

3、程序的順利進行:
在當事人無法自行和解的狀況下,勢必會有調解程序的進行,透過警方的協助(可以請警方
協助辦理調解程序),可以省去不知如何接續處理的窘境!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點交協議書

【訴訟書狀範例免費下載】刑事告訴狀(刑法恐嚇罪) 黃建霖律師

民法第75條「無意識」、「精神錯亂」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