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案心得】通姦、車禍和解,應注意向對方索取已用印『刑事撤回告訴狀』喔

        今日到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作免費法律諮詢時,連續遇到兩個民眾有關『和解』一樣的問題,本所以為許多民眾、網友也會有同樣的疑問,因此有必要寫篇文章跟大家分享。

案例一:通姦外遇和解案件
        甲、乙為夫妻,甲與某丙發生通姦外遇事件,乙知情後,對某丙提出刑事通姦告訴,後雙方和解,並作成附帶民事案件的和解筆錄,約定乙應該撤回刑事告訴。豈料,某丙事後仍然收到刑事判決。

案例二:車禍和解案件
        甲乙發生車禍,乙受有傷害並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後雙方和解,並約定乙應撤回刑事告訴,但甲事後仍收到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之判決書。
        我們在這裡要提醒網友以及民眾的是,和解書固然約定『撤回刑事告訴』,但對方仍然有可能違約而拒絕撤回告訴(或是忘記撤回告訴),因此較保險的作法應該是,製作附帶民事的和解筆錄時,或是私下簽訂和解書的時候,應該要求對方一併交付已用印的刑事撤回告訴狀,由被告自行遞送狀紙,如此一來,才是比較保險的作法喔!
        至於有人會問『不是已經和解了嗎?』、『已經約定撤回告訴了啊!』等等,但我們要告訴網友以及民眾的是,民事的約定,不等同刑事撤回告訴的表示,違反民事約定的部分,是另外違約賠償、或有可能是刑事詐欺的問題;至於刑事的部分,仍須告訴人刑事撤回告訴狀的遞送。
        最後對應本所常常遇到『民眾來電』,或是透過本所『線上免費法律諮詢』時的提問,車禍案件或通姦案件的處理,是否有必要請律師的疑問?
        本所仍秉持一貫的想法,我們認為也許案件並不複雜,但請律師的目的,其一就是要避免不必要的後續麻煩產生。畢竟,網友以及民眾並不熟悉法律程序或規定,一個環節出錯,可能會導致當初和解的目的完全無法達到,更何況前開兩個案例的當事人,都已經支付了和解金,豈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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